???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方案》)。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医改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医改工作顺利进行和近期重点任务的圆满完成,全总制定出台了《关于工会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众所周知,医疗保障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工会历来重视从源头上推动解决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工会一直作为国务院医改办的成员单位之一,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6年10月,全国总工会积极申请加入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并就推动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职工医保负担、统筹层次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过程参加了各项医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讨和改革方案修改工作,先后14次对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绝大部分被吸纳,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 那么,目前医改《意见》和《方案》已经出台,工会又该如何参与呢?《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工会要着重抓好三项重点工作。
??? 其一,着力推动城镇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案》明确提出:“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就目前城镇职工参保情况看,扩面任务相当艰巨。一是在我国30210万城镇就业人员中,只有14988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有50%多未参保。涉及的职工群体主要是城镇非公经济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二是我国1.3亿离开本乡镇就业的农民工,仅有4249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32.7%。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更低。据2008年全总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农民工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占39.3%。因此,工会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首先要推动并协助政府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加大对各类企业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将非公经济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来,努力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医保制度。
??? 其二,着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方案》指出:“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全国还有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包括关闭破产企业467万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230万人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约200万人。各级工会要督促并协助政府合理安排地方财政新增医疗卫生投入资金,优先考虑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工会要积极探索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的办法。目前北京等一些地方已经实施将累计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缴费满25年、女缴费满20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终身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即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是与其在职时的贡献相关联的,而不取决于企业现在的经营和缴费状况。这项政策的实施,将有效解除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之忧,值得各地借鉴,以从根本上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 其三,着力减轻广大职工医疗保险负担。《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各地工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地方政府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切实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同时,要通过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职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意见 》明确提出,“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在医改工作中,各地工会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经验,积极争取将这项活动纳入到地方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努力构筑职工抵御医疗风险的又一道防线。
??? 此外,各级工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学习和宣传医改政策,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参加地方医改领导和工作机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医改的各项工作,努力维护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肖 敏 张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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